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相互融合的新兴产物,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大数据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新兴业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有效推进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模式创新,为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提供了体验式、便利化服务,为我省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为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把我省打造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走新型专业化金融服务模式之路。互联网金融应坚持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金融法律法规为边界,以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动力,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更好地向小微企业、“三农”和城乡居民提供规范服务。推动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跨境贸易等领域融合发展,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开放包容,走创新发展之路。进一步发挥我省金融创新能力突出、网络经济发达、社会资本充足的优势,鼓励互联网金融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融入到金融创新中,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促进融资、交易、理财更加高效、便捷,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三)坚持风险底线思维,走合规经营之路。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在业务发展上遵循相应规则,坚守业务边界和风险底线,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接受适度的监管,不断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走可持续、经得起风险考验的发展之路,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
(四)坚持信息披露公开透明,走阳光化发展之路。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提升业务透明度,做好信息披露,强化风险揭示,严格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金融消费者也应从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和自己隐私的角度出发,掌握互联网使用的信息和金融投资的基本知识,培育信息安全和风险投资的意识。
二、明确应遵守的规则,推动持续健康发展
(五)互联网金融应严守法律底线。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不触碰法律红线的空间内创新发展,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牢牢守住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法律底线,严控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六)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遵守的主要规则:
1.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现金收付、存款、融资、理财、担保等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2.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未经特别许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3.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自有资金分户管理,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4.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切实落实客户实名制规定,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信息,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七)P2P网络借贷平台应遵守的主要规则: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明确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定位,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不得从事贷款或线下受托投资业务,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3.P2P网络借贷平台
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或者垫资,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
4.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披露融资项目、经营管理等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构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如资金用途、担保情况、借款人信用记录等。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不得在宣传中出现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表述,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或宣传保本。
(八)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遵守的主要规则:
1.股权众筹不得向社会公开或采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募集发行对象和人数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参与其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警示风险底线,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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