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带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骨干力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5〕89号),结合象山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与证券公司(或交易场所认可的推荐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或挂牌服务协议,且已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和工商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20万元财政补助。
2.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规范需要,对关联资产实施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在上市辅导备案或新三板挂牌后,市政府本级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县政府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8%(高新技术企业为4.8%)给予补助(不包括抵减亏损额)。
3.新设股份公司在股改前后,如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及其阶段参股的子基金优先予以支持;如吸纳企业核心团队和高层次人才持股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通过探索设立股权代持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4.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推进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5.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简称“新三板”),经认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50万元。
6.挂牌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市政府按其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县政府按其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30万元。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或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及再融资
7.股份有限公司在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8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经认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200万元。此项补助每家企业仅限享受一次。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 经认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财政补助。
8.鼓励本县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对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我县的,视企业对我县贡献情况,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最大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9.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且募集资金在我县投资的,按不超过募集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挂牌企业实施直接股权融资且募集资金在我县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优质县外上市公司落地象山
10.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上市企业,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本县,视企业对我县贡献情况,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最大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11.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本县,视企业对我县贡献情况,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最大补助额不超过70万元。
五、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兼并重组,强化龙头带动优势
12.加大对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财政扶持。本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县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市政府本级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县政府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8%(高新技术企业为4.8%)给予补助(不包括抵减亏损额)。
本县优势企业借壳本县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比照此标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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