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通知》(商服贸函〔2016〕208号)精神,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和《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规定,特制定《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通知》(商服贸函〔2016〕208号)精神,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和《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
第四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自证书颁发之日当年起至2018年12月31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组成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称“认定管理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核服务工作。
认定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认定工作申报、受理、评审、复核的组织工作;负责认定管理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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