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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2015-04-0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根据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精神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确保人民群众最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基本责任。《办法》作为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首次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以法治方式编织了一张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利。

 

        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规范乡镇(街道)低保申请受理审核、村(社区)协助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机制。

 

      (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统筹实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做好残疾人、失独家庭、孤儿及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与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衔接。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修订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避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做好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健全完善灾情核查评估机制。落实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切实做好灾民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机制。对因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成员负担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收入,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家庭,提高救助标准。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从学前教育到普通高等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失学。落实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完善动态调整资助标准机制,并逐步扩大教育救助覆盖范围,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救助政策,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继续加大住房救助力度,规范救助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对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救助力度,及时提供精细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就业救助措施要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倾斜,确保该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按照分层分类救助和应救尽救的原则,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急难型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中的托底作用。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加大临时救助财政资金投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2015年各县(市)区全面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办法》。

 

      三、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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