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和《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04号)精神,为做好市级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5年8月12日起,北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北仑区各级机关、参照公务法管理的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不享受本款政策,省部属驻甬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
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安家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全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安家补助由市财政负担10万元,北仑区财政负担5万元。
上述人才须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全职在宁波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甬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50%。在签约期内调离宁波市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市区两级财政。其中高级人才在签约期内调离北仑区外宁波市内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北仑区 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区财政负担部分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区财政。
(二)申报提交材料及流程
1.每年10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
(2)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各类人才认定的证明文件材料;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引进后在甬购房的,提供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引进时间以报到后缴纳社保时间为准。
2.安家补助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北仑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
(2)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后,进行网上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报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税局联合发文下拨安家补助,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备案。市级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发放给相关对象。北仑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将配套补助资金发放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发放给相关对象。
3.安家补助发放形式
(1)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
(2)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未在甬购房的分三年发放,年度发放金额依次为:顶尖人才为100万、100万、100万,特优人才为40万、30万、30万,领军人才为30万、30万、20万,拔尖人才为20万、20万、10万,高级人才为5万、5万、5万(属于北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市级财政承担的10万为4万、3万、3万;区级财政承担的5万为1万,2万,2万);第二、三年度的补助资金发放须按照原申报流程申报。
在首次申报后在甬购房,可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享受剩下年度的补助。
4.其他事宜
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市内外全日制脱产学习,无论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人才引进手续来宁波工作的人员。引进时间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其中,因工作原因,由宁波用人单位委派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并再回委派单位工作的,不享受安家补助政策;宁波用人单位在市外的分支机构直接招聘、在工作当地缴纳社保满三年以上,调入宁波用人单位总部工作并办好人才引进手续、开始在宁波缴纳社保的,可按标准享受。
二、新引进高级人才在甬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北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符合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人才,在已享受15万元安家补助基础上,自2015年8月12日起3年内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购房补贴。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区财政负担(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其中“631”项目企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及已享受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二)申报提交材料及流程
1.北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每年3月、9月、12月可统一向北仑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2);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3)高级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文件,新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4)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6)购房合同(期房)、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契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2. 企事业单位将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初核,并经区人社局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社局签署审批意见,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发放给相关对象。
4.高级人才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购房补贴: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符合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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