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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宁波市电子商务补助资金(慈溪部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1-1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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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发办(三产办),市电子商务协会,各电子商务企业:
  现将《2016年宁波市电子商务补助资金(慈溪部分)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1日


            2016年宁波市电子商务补助资金(慈溪部分)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商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电商〔2016〕61号)精神,以及宁波市商务委有关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宁波市以因素法分配至慈溪的电子商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商务应用奖励
  (一)奖励对象
  1、纳入省、宁波市电商统计平台,且网络销售额排名前10位的本市级贸易类企业。企业名单由市商务局根据平台监测数据提供。
  2、当年度新纳入限上商贸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企业名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提供。
作为网络销售统计报送单位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管理运营机构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
  1类对象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2类对象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三)奖励标准
  对1类对象,按每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2类对象,按每5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奖励申报由企业自主选择,与慈商〔2014〕43号文件规定有重叠的,同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二、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补助
  (一)补助对象
  经向市商务局申报确认的市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的承办单位。
  (二)补助条件
  市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经承办单位申报并验收合格。具体验收标准详见附件1。
  (三)补助标准
  市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最高不超过10万元,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最高不超过3万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投入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建设或租赁费用、经营场所装修费用;办公设备、网络软硬件设备购买费用;仓储场地的建设或租赁费用;物流设备设施的购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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