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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 “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助推智能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17-03-14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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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 试点示范市建设,聚焦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主攻机器人、 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光电信息、智能家电、高端金属合金材料等五大重点领域,加快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着力构筑以智能经济为核心的新型制造体系,促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推动制造业新旧动能转换,实现提质增效和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制造业智能升级


1.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列入市级重点行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的项目,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下同)给予不超过15%、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市级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8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宁波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和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在宁波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本市补助标准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引导企业普及应用自动化生产设备。对单位设备投入在5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并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3%、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年度计划“机器换人”技改项目,设备投入总额在200万元(含)和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4%和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300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技改项目的,在宁波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设备投入总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当年非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软件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按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由本地软件服务企业实施项目的,补助标准提高至30%;单个项目补助限额5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名单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负责单位:市经信局)


4.促进制造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对服务型制造业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鼓励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面向制造业的大数据挖掘、分析和开发,对试点示范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鼓励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发展渠道,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5.加大智能装备产品(服务)推广应用。对本市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国际领先的智能制造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在支持享受宁波首台(套)政策基础上,按照首年度销售额,分别再给予不超过15%、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本市地产智能装备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本市地产智能装备产品部分按项目类型、性质确定的补助比例给予双倍补助。对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企业,在支持享受宁波政策的基础上,按年度系统集成服务收入给予不超过5%、最高1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推进制造业科技创新


6.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对当年新列入上级重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结合“中国制造2025”重大创新布局,对解决产业发展共性关键问题、技术上有跨越性突破的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单个项目按科技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科技创新成效明显并获得各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的,发放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推进“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支持享受宁波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7.加强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按企业所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实绩给予补助。对在我市注册成立并经认定的技术中介机构开展技术转让和开发服务,按实际交易额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推动创新载体建设。加快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申报宁波市级以上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对列入本市制造行业创新中心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其科技创新及产业化项目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计划。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按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市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9.支持专利申请和维权。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当年专利授权量达到40件(含)且发明专利达到4件(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专利、技术秘密维权且经法院判决确定企业维权成功的,按诉讼费和律师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推动制造企业做大做强


10.鼓励引进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大力招引符合我市“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产业导向的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属于宁波“3511”产业、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支持企业积极申报享受宁波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招商局)


11.培育发展“Ⅲ五十”企业。实施“Ⅲ五十”企业培育计划,根据企业发展速度、税收贡献、创新水平等指标,分别在主管业务收入4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行业标杆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及上市公司中确定50家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在主管业务收入1亿元(含)至4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确定50家高成长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增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在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含)以上且在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中确定50家作为单项(隐型)冠军企业的重点培育对象,对其智能化(自动化)改造项目、技术项目、科研投入、人才引进、管理创新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超基数增长部分的50%(基数按企业前两年地方财政贡献高的一年确定)。同时,在融资、土地、用能、人才等要素方面给予“Ⅲ五十”企业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2.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48号)及相关文件给予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本市部分按50%折抵新三板奖励)。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申报材料获得境内证券管理部门受理的,奖励600万元(含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本市部分)。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奖励400万元;公司上市募集项目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并且募集的项目资金投资余姚本地60%以上的,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奖励200万元。对我市企业通过买壳或并购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是金融办)


13.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大力培育小升规“创业之星”和“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对当年新获得军品生产、国际国内适航相关资质或认证的企业,自获得资质或认证之日起2年内相关产品销售收入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专业化展会加强产品营销、扩大市场份额,对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重大展会,对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给予一定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管理咨询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14.实施质量品牌标准战略。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知名商号)、“浙江制造”品牌、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8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称号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奖励30万元。对主持制订联盟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5万元、30万元、80万元。对参与制订国家、国际标准的单位,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3名之内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在全市企业中新评选1-2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鼓励特色优势行业发展。抓好“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推动重点培育产业集聚群发展。对列入省、宁波市、余姚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6〕44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模具产业转型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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