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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2017-10-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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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148号)要求,结合《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7〕3号)精神以及各类企业创新载体建设实际,现将我市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属于今年重新认定过程中的,应已经通过专家评审且税务核实无异议;重点支持属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2013修订)》(浙统〔2014〕10号)明确的118类制造业细分行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依托单位须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运行满一年以上(2015年底之前批建)。


  3、依托单位至2016年底,至少拥有3项有效发明专利,或者近三个会计年度内至少拥有1项有效发明专利(以法律状态公告为准);其获得方式仅限于职务发明方式获得,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其它方式获得。


  4、依托单位2016年度应有R&D经费支出(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5、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6、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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