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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 宁波市两创办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0-2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两创办、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两创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精神,加快推进市场创业创新活力提升,鼓励和促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在我市落地发展,规范我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市经信委会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

 

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场创业创新活力提升,鼓励和促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在我市落地发展,规范我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和《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在宁波市两创示范期内,共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用于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实际经营且带动就业满三个月,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带动就业人员的认定以企业名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人员为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以其他代理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计入带动就业人员数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对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宁波市落地且带动就业的给予奖励。


  1.对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入围总决赛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对总决赛中获奖项目(包含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参加地级市(含)以上人民政府、省级(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入围决赛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奖励。对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15万、10万元资金奖励。


  3.对参加地级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获奖项目(包含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在宁波市落地且带动就业的给予奖励。


  1.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对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取得高级职称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3.对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4.对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第六条  对其他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在宁波市落地且带动就业的给予奖励。


  1.对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5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风险投资的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20万元资金奖励。


  2.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提出的“3511”产业体系和我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聚集的9大产业,或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其他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5人、7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15万、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采取标准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两创办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两家及以上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的日常管理与运作。


  第九条  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满三年,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其中专职从事创业服务或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2.具备政策咨询、创业辅导、创新支持、项目孵化、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招引、市场拓展等四种以上相关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服务创业项目或企业80家以上;


  3.具有创业创新类项目引进、评审及辅导能力;


  4.拥有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创业创新载体运营经验优先。


  第十条  第三方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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