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财政局:
经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质监局、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波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5月8日
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工业标准化建设相关补助。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宁波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主持(第一起草单位,下同)、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主持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
(四)承担市级制定推广“联盟标准”标准化重点项目的。
(五)承担由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标办”)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
列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取消上述补助的申请资格。
国家机关不安排补助资金,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只安排本条第(五)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标准
补助经费在年度经费预算总额内予以安排,补助标准如下:
(一)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的补助,分别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补助不高于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
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级别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超过部分每项按该级别标准的50%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补助分别不高于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第二年度起每年根据市标准联盟组织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补助不高于5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补助分别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
(四)承担市级制定推广“联盟标准”标准化重点项目的补助不高于30万元。
(五)承担市工标办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补助不高于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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