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财政局:
经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质监局、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波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5月8日
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4〕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农业标准化建设相关补助。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宁波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主持(第一起草单位,下同)、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主持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省、市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市级联盟标准制定推广项目、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标准化试点项目的。
(四)承担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标办”)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
列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取消上述补助的申请资格。
第五条 补助标准
补助经费在年度经费预算总额内予以安排,补助标准如下:
(一)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补助,分别不高于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补助不高于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补助不高于10万元。
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参与国家标准修订的,补助不高于5万元。
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级别标准数量超过2项的,超过部分每项按该级别标准的50%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70万元。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省、市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补助分别不高于50万元、50万元、20万和10万元。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补助减半。第二年度起每年根据市级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补助不高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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