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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企业人才储备计划”人员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2018-01-2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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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储备各类人才,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建设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慈党发〔2017〕3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条件

  

  2016年10月1日以后从慈溪市外引进,与本市非公有制企业(除金融业、含有国有或央企股份的企业及劳务派遣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二)原国家“211工程”院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其他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

  

  二、申报方式

  

  本市企业新引进以上人才工作满1年后,且申报补助时仍处于在职状态,可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补助。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申报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慈溪市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补助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人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七)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参保单位中途变更),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企业注册地都在慈溪市且都属于非公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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