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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大学科技园:
为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扶持鼓励作用,促进信息软件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促进我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水平提升,推动智慧城区加快创建,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制订了《镇海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镇海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7〕36号)和《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统筹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镇海区信息化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经信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信息产业发展资金
1. 在镇海区依法注册的企业;
2.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3. 列入镇海区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
(二)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
1. 在镇海区依法注册的企业;
2.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3. 列入镇海区年度两化融合项目名单的企业。
(三)智慧应用试点和信息惠民项目奖励资金
1. 在镇海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3. 列入镇海区年度智慧应用试点和信息惠民项目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信息产业发展资金
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奖励。
(二)工业企业信息化改造补助资金
两化融合普及项目补助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补助。
(三)智慧应用试点和信息惠民项目奖励资金
智慧应用试点项目补助和信息惠民服务单位补助。
第三章 使用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项目补助、企业奖励等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奖励
每年培育产业规模较大,研发能力较强、营收增速较快的区级重点软件企业3-5家,培育期三年,每年完成年度培育目标的,按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小于3万元的不予奖励。
(二)两化融合普及项目补助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补助
引导企业推进“两化融合”。实施工业企业“两化融合”普及工程,对投入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信息化项目,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施工业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集成提升,推进智能制造,对通过验收的“两化深度融合”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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