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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2015-02-0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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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等14项中央级设立的农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程序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参照附件2、附件3。

 

  二、根据《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相应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事档案保管费予以取消。

 

  三、免征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财政投入,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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