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开展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新区建设“一城四区”新目标,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努力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使土地利用的结构更趋优化,推进新区投资效益最大化,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置有据、程序合法。
(二)以用为先。体现开发利用和提升利用效率为目的,鼓励企业自主或联合盘活用地,尽快落实项目开发建设。
(三)分类处理。分析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原因,对客观因素造成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充分照顾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节约集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三、范围内容
(一)闲置工业用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尚未开工或竣工的土地。主要有三类:
1.因企业自身资金、市场等原因造成闲置的;
2.因政府规划、政策调整以及信访等客观因素造成闲置的;
3.自然、地质因素等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闲置的。
(二)低效工业用地。新区范围内已经启动开发,但已建设的建筑面积低于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50%,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条件,未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工业建设用地。
四、任务措施
根据前阶段的排摸调查情况,针对产生闲置和低效利用的不同原因,对所有地块进行分类。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取证、认定告知,确保每一地块处置到位,并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等方式全面实施再开发利用。
(一)努力盘活闲置土地
1.投资协议书牵头部门对确有开发建设计划的土地使用权人,允许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20%款项作为新的履约保证金后,与管委会重新签订投资补充协议。重新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必须明确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且约定新的竣工时间。
按新投资补充协议履约开、竣工的,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对原投资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开、竣工违约责任不再追究;未能按新投资补充协议履约的,届时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同时严格按投资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2.畅通土地退出渠道。对因项目、资金、市场等原因,确实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人申请退回土地的,采取协商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土地收回后原投资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自动终止。
3.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意愿再开发建设的,采取协商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土地收回后原投资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自动终止。
4.鼓励企业引入市场化机制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与合作单位进行联合开发建设。企业应当先制定项目改造方案,报经发、投合、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5.落实制约措施。对不按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地块,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宗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等手续,不得办理土地证延期、变更等手续。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暂停该土地使用权人新土地项目竞买资格,并收取闲置地块的闲置费。对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财政、国土等部门应联合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核实情况后严格按政策收回。
(二)激励低效用地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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