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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助推智能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科技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11-1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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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助推智能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17〕3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科技政策实施细则。


  一、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一)支持标准


  结合“中国制造2025”重大创新布局,对解决产业发展共性关键问题、技术上有跨越性突破的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单个项目按科技投入额给予2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二)主要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在我市注册2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利润300万元以上;


  (3)企业上年度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金额(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不低于200万元;


  (4)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2.申报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项目主要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大创新布局,重点突出本市支撑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急需解决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和需求。


  (2)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有重大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提升中发挥支撑带动作用;

  

  (3)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自筹经费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80%,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4)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资料经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通知规定时间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3.根据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经公示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立项补助计划,并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开始后下达50%补助资金。


  4.项目实施时间达项目计划时间一半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5.项目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下达剩余补助资金。结题和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安排剩余经费。


  6、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对于已下达的财政资金,按照项目合同书中自筹资金与财政补助资金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有结余,按原渠道退回。


  7、项目列入上级重大科技专项的,本市补助按上级重大科技专项补助政策标准执行。


  二、科技合作补助


  (一)标准


  1、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技术合同给予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费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2、对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协议和服务实绩给予补助。


  3、在我市注册成立并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转让和开发服务的,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含),按实际交易额(下同)的1.5%补助;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1%补助;2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目技术受让方必须为市内企业)。一家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按设备、软件等实际投入额给予30%的补助,三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程序


  1.合作项目补助


  (1)项目立项:开展合作活动的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技术输出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科技部门制式的技术合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立项发文。


  (2)项目补助: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题后,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技术合作费补助申请书》、技术输出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科技部门制式的技术合同(技术进口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或专利证书和项目结题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后下达补助经费。


  2.对与市政府签订引进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补助,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3.技术转移(技术经纪)机构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转移经纪机构补助申请书》、三方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和开展相关业务所得的收入证明凭证以及牵线的相关凭证(如照片、邮件等证明资料)。技术转移(技术经纪)机构对正在开展牵线的项目应在协议签订前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


  4.产业技术研究院补助需提供下列资料: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引进共建合作协议(复印件)、《补助资金申请表》、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总结(包括引进技术、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当年新增的投入详细清单。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三、科技金融


  (一)标准


  1.对成立5年内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基准利息的30%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以银行实际放贷日计算,并以放贷日的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准,一家企业最多享受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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