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企业政策 >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05-21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商贸流通业是国民经济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是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扩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一)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1.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深入实施“电商换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商品和服务交易等经济领域的应用。培育各类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构建集电子商务平台、应用企业、服务企业和产业基地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加快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大力发展O2O、网上定制、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型电子商务业务。强化电子商务产业支撑,推进电子商务与网络支付、软件技术、安全认证等配套服务衔接。开展电子商务发展综合试点,推进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省旅游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地方立法,健全法律制度配套体系。探索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特点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电子商务行业综合监管平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建立电子商务商品质量抽查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打击网络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风险防范,依法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鼓励支付产品创新,促进网络支付健康发展。创新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与服务平台创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法制办、杭州海关、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旅游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 加大电子商务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农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支持。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要加大对电子商务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资本对电子商务及相关领域的投资。加快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将电子商务相关知识纳入科普教育范围。加强电子商务管理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鼓励使用旅游电子合同,推动旅游电子商务智慧化、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协、省旅游局)


  4. 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将试点企业范围从线上延伸到线下。探索电子发票多元化开具方式,将电子发票纳入有奖发票序列。加强电子发票使用宣传,鼓励和引导纳税人索取电子发票。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加快发展物流配送。


  1. 提升商贸物流发展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物流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专业化建设,协同发展大宗配送、社区配送、农村物流和跨境物流。优化城市配送网络布局,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推广统一配送、共同配送等模式。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鼓励发展具备整合供应链能力的嵌入式第三方物流,将物流服务延伸到制造业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物流,有序推进仓储基地、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和自助物流站点建设。推动农产品冷链及农资现代物流发展,支持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和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2. 完善物流配送车辆管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包括小型快递运输车辆)统一标识管理,促进配送车型标准化发展。加快推广城市配送车辆新技术应用,支持专业配送企业使用符合规范的新能源专用物流配送车、拖挂式车等物流装备。允许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非机动物流配送车辆从事社区配送。对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实行特殊运行管理。(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 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加强大型商业网点周边道路、停车位、公交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客货运交通组织,切实解决城市物流配送存在的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4.加强仓储物流用地支持。鼓励在符合规划、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消防安全、城市防洪安全、环保要求等前提下,开发利用高架桥桥下空间和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物流仓储设施。(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5. 支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积极鼓励其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1. 促进连锁经营向多领域延伸。推进发展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连锁,引导发展自愿连锁。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直采基地和信息系统,提升自愿连锁服务机构联合采购、统一分销、共同配送能力。大力发展社区连锁便利店,支持连锁便利店设立ATM机等设施,拓展代收水电煤气费、代收快递、提供旅游资讯服务等便民服务功能。培育农村连锁龙头企业,引导其由规模扩张型向质量升级型转型,提高服务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的能力。支持品牌连锁、老字号企业优先进驻学校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旅游景点等,带动商品品质和服务水平提高。(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旅游局)


  2.落实连锁企业汇总纳税。对跨省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政策,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对在我省行政域内,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要求,经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同意,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3.放宽烟草零售经营准入。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经营卷烟业务,可由直营门店或连锁总部统一向各门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办理可适当放宽现有数量和间距限制;卷烟制品可由门店、总部或区域配送中心向所在地的烟草公司统一订货,由烟草配送中心送货到各门店;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乡镇连锁超市和行政村连锁便民店,由当地烟草公司访销配送,各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落实。对拥有直营门店数20家以上且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培育对象的连锁龙头企业,在符合经营资金要求且拥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放宽烟草经营准入门槛。(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省商务厅)


  4. 简化证照办理程序。连锁经营企业开设直营网点,可持加盖总部确认印章的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简化零售连锁药店审批程序,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简化旅行社在本地社区、便利店增设服务网点的审批手续。加强部门办事环节衔接,推行并联审批、先照后证等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烟草专卖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旅游局)


  二、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


  1. 提升发展商品市场。制订全省商品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商品市场专业化提升和精细化改进,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集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价格指数、商品检测、内外贸融合等功能,带动地方产业集群发展。突出全省重点市场的龙头带动作用,提升发展与产业紧密相关的产地型批发市场和为产业提供原材料的重点生产资料市场。统筹公益性市场建设,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形成不同层级、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公益性市场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


  2. 支持农产品骨干流通网建设。充分发挥省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推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在重要农产品集散节点开展骨干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建立链接全国的农产品骨干流通网络,完善产销衔接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


  3. 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15年底前,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4. 保障市场搬迁改造用地需求。支持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增加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投入。


  1. 完善生活性服务体系。优化社区商业网点布局和业态配置,支持社区农贸市场转型升级改造,鼓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约化发展,配备社区菜市场、便利店、快餐店、配送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及健康、养老服务和旅游服务等功能。完善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发展集零售、餐饮、文化、生活、配送等于一体的乡镇商贸中心。鼓励餐饮企业转型,发展大众餐饮,支持连锁早餐快餐进社区,出台第三批不纳入环评审批餐饮项目目录。推进杭州市优化环境促进餐饮业转型发展试点城市建设。扶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健全家政服务培训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供销社、省旅游局)


  2. 强化商业网点规划落实。建立完善商业网点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规划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将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内容和小城镇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加强对大型商业网点(5000平方米以上)规划选址的公示。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并在规划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把关。(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


  3.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2015年底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205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