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6日
海曙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 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和《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科〔2017〕2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与补助。
第三条 补助对象:在海曙区注册的企业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科技银行“风险池基金”贷款专项资金
1.在海曙区注册纳税并获得科技银行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等科技中小微企业,且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特别优秀的,实行一企一议;
2.科技银行以“风险池基金”方式向区内科技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业务项目;
3.贷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签有三方合作协议, 并对区内科技企业获得科技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公司)及保险公司;
4.科技银行、有关担保机构(公司)及保险公司必须严格履行与区科技局签订的协议条款,否则不予补助。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专项资金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企业。
(三)科技保险专项资金
1.在海曙区注册纳税并投保协议规定的保险公司科技保险业务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试点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含出口产品责任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董监事高管职业责任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发明专利执行及侵权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十个险种。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科技银行“风险池基金”贷款专项资金
1.科技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
2.贷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按实际担保额最高不超过 2.75%给予担保费补助。
(二)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企业
1.按照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实际支付的评估费用80%给予补助;
2.单项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补差补助;当年度每家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补差补助。
(三)科技保险专项资金
1.科技保险费补助
对于经科技局认定的关键研发人员参保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经科技局认定的发明专利参保专利执行及侵权保险,保险费支出实行全额补助。
对于参保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含出口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监事高管职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科技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的5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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