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按照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加大政策导向和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坚持科学监管与规范发展并重。坚持发展导向,以规范促发展,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二、发展科学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
(三)坚持融资担保政策性导向。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遍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实现全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占其总业务户数)不低于75%的目标。
(四)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要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做精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完善贷前(保前)审核和贷后(保后)跟踪管理机制。贷款发生风险后,应立即上报,及时采取诉讼、追讨等措施,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合法、合规和尽职情况下的代偿损失要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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