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结合《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7〕14号)规定,为推进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现将2018年度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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