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特殊物品,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粮食安全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近年来我国粮食虽然连年丰收,但是粮食安全基础仍不牢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我省是粮食主销区,粮食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尤为艰巨,各市、县(市、区)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加大粮食工作力度,加快构建现代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强化市县政府及其行政首长的粮食安全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和措施,着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确保区域粮食供求平衡。市、县(市、区)长在维护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完善粮食产销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严格保护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抓好土壤污染防治,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进社会化储粮和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增强粮食综合流通能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现代粮食经营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落实粮食储备规模,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加强粮食工作队伍和应急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粮食市场调控水平;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耕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生态优化。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鼓励优先发展粮食生产,严禁建设占用,实行永久保护。加快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里的总体要求,确立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底线。
(二)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按照吨粮田标准,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力争提前完成800万亩建设任务,并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统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及旱粮生产基地的路、渠、沟等基础设施和育秧、烘干等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百万亩坡耕地雨水集蓄旱粮喷灌工程”“百万亩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以及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提升旱涝保收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遏制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鱼等,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全面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
(三)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努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坚持全省年粮食播种面积1950万亩、总产量160亿斤的目标,稳定扩大水稻播种面积,大力发展旱粮等多种粮食作物,积极推进马铃薯主粮化。继续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亩产吨粮攻关活动,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大力推广粮经结合、水旱轮作的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循环、农牧(渔)结合等新型种养模式,实现“千斤粮、万元钱”。大力推广高性能农业机械装备,加快推进粮食生产“机器换人”。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综合防控,加快推广节肥、节药、节水、节能和清洁生产技术,实现节本增效。鼓励市县与粮食主产区合作发展订单粮食生产基地。
(四)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粮食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有序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支持落实用于育秧、农机器械及农资库房、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的用地。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和规模生产主体发展订单式、承包式、代理式、保姆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为广大农户提供机械化统一育供秧、统防统治、机割、烘干等服务,努力减少耕地季节性抛荒。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等形式,与粮食生产者结成利益共同体,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引导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开展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等抵押贷款试点和“粮食订单”质押贷款试点。支持供销社搭建“智慧农资”服务平台,建设庄稼医院,健全农资物流配送体系,开展技物结合服务,保障农资供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拓展对粮农的“直通式”气象服务,帮助种粮农户减轻灾害损失。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和农技队伍建设,建立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不断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3+X”功能。
三、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一)改革并加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整合并增加粮食生产扶持资金,优化资金投向,改进补贴方式和操作办法,提高种粮补贴的集聚性、精准性。省里根据各地承担的粮食生产任务、规模大户经营面积、社会化服务面积及粮食生产考核结果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将归并后的规模种粮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出台具体政策。
(二)切实抓好粮食收购。根据省内粮食生产区域的变化,建设相配套的粮食收纳库点,方便农民售粮。进一步优化售粮环境,配置必需的收储器械,提高售粮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种粮农户提供产前、产后延伸服务。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导作用,支持中储粮总公司在浙江执行国家调控收购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搞活粮食流通。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拓展“订单粮食”。进一步落实“订单粮食”政府奖励政策,扩大订单品种,增加订单数量,规范操作流程。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所需粮食,首先要通过政府订单形式落实到当地种粮农户,不足部分要优先采购省内粮源。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执行国家出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省财政继续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省级储备稻谷和小麦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给予奖励,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用粮需要,出台订单小麦和稻谷奖励政策,并按“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继续对上年度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
四、严格落实并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一)认真落实粮食储备。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新增储备规模和分年落实计划,抓紧充实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确保粮食储备规模及时、足额到位。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要与本区域粮食消费结构相适应,以口粮为主,适当兼顾饲料和工业用粮。要落实储备补贴相关资金,进一步加强库存、轮换、质量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动、用得上。各地定期将市县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省级有关部门。
(二)加快建设地方储备粮库。加快推进高标准储备粮库建设,抓紧抓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的储备粮库。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及时足额落实建设资金,在项目规划、报批、环评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按时完成增储任务。加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三)着力提高仓储科技水平。按照设施现代化、管理科学化、储粮生态化、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态粮库、“智慧粮库”建设。加强科学储粮技术研究,积极推广绿色储粮、光伏发电节能储粮等技术,应用物联网、智能化及地理信息等技术,提升粮食仓储管理和科学保粮水平。采用“定向培养、入职奖补”的方式,鼓励高等院校粮食仓储、检验等专业毕业的浙江籍学生到国有粮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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