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6日
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 43 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 47 号)和《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科〔2017〕 22 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专利授权补助、专利领航补助、专利示范企业补助、发明专利产业化补助、专利维权补助、贯标补助和优秀专利补助等七个类别。
第三条 补助对象: 在海曙区内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海曙区的自然人。
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每件最高补助1万元。
(二)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助1.5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申报的,按1件计。
(三) 专利领航补助,累计获得专利50 件(含) 以上的,最高补助10 万元; 100件(含) 以上的,最高补助20
万元; 150件(含) 以上的,最高补助30万元。
(四)专利示范企业补助,首次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补助10 万元、省专利示范企业补足20 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足40 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足5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只享受荣誉,不安排补助资金,其后又晋升省级及以上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 企业的,市级补助视同已享受,再按照上述标准补足补助差额。
(五)发明专利产业化补助,经认定的区级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后年销售额1%的比例,每项给予最高20 万元的补助。
(六)专利维权补助。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30%的比例,给予国内最高50 万元、国外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补助金额扣除发明专利执行及侵权保险的赔付金额。
维权地的界定。以该项专利(技术秘密)维权终审法院属地为准。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施专利维权的,视同国内。
(七)贯标补助。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八) 优秀专利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 万元、20 万元补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 万元、5万元补助。对获得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发明专利金奖给予5万元补助。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 专利授权补助:
1.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补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后,根据市、区补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补助申请。
2.补助实施:每年补助一次;
3.补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补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和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专利授权补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补助的领取时限为发文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
(二)专利领航补助:
1.在海曙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2.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国内各类授权专利50 件(含)以上;
3.发明专利占比达到6% (含) 以上;
4.近二年中企业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专利示范企业补助:
专利示范企业按上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以认定文件为准。
(四)发明专利产业化补助:
1.在海曙区注册的企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申报单位已授权的自主职务发明专利;
3.拥有独立专利权;
4.该专利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好、技术整体完整、预期产业化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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