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进一步加大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市场化招商方式开展产业链招商,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2日
宁波市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
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市场化招商方式开展产业链招商,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制造业招商,尤其是“四基”产业链招商,成功引进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符合“3511”产业投资导向的非财政性制造业直接投资,并在国内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产业平台等(不含政府部门、财政拨款设立招商机构和自然人)。
第三条 招商中介机构确认
对以市场化方式新引进产业投资项目,并在项目介绍、推荐、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方和项目落户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四条 奖励申报条件
招商项目奖励分为产业投资类和生产性服务业类中的工业软件、工业设计、研发机构(含创新中心)、“制造业+互联网”重大平台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性服务业类”)。
(一)申报产业投资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新引进注册的于2017年起开工建设并发生实际投资。
2.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含),其中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等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在2500万元以上(含)。
3.项目已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二)申报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2017年起新引进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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