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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9-1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进一步加大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市场化招商方式开展产业链招商,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2日

 

宁波市制造业招商中介机构

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市场化招商方式开展产业链招商,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制造业招商,尤其是“四基”产业链招商,成功引进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符合“3511”产业投资导向的非财政性制造业直接投资,并在国内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产业平台等(不含政府部门、财政拨款设立招商机构和自然人)。


  第三条  招商中介机构确认


  对以市场化方式新引进产业投资项目,并在项目介绍、推荐、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方和项目落户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四条  奖励申报条件


  招商项目奖励分为产业投资类和生产性服务业类中的工业软件、工业设计、研发机构(含创新中心)、“制造业+互联网”重大平台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性服务业类”)。


  (一)申报产业投资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新引进注册的于2017年起开工建设并发生实际投资。


  2.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含),其中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等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在2500万元以上(含)。


  3.项目已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二)申报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奖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为2017年起新引进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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