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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

2016-08-17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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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要求,围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在行政管理中大力推行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开公正。推进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结合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加快建成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协调推进智能监管和分类监管。


  ——坚持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各部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确定本系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县相关部门要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对被抽查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或因专项整治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辖区和行业为基础,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市场主体,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并建立名录库动态调整机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家有关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及其证件相关信息录入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执法检查人员较少的区域,可以探索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


  (三)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用随机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在线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严格限制执法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较大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五)严格依法实施。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时,可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对抽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六)加强抽查结果运用。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快“双随机”抽查监管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一)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按照统一、共享、权威、高效的要求,抓紧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制定各部门统一的执法检查表式。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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