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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重点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7-04-25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功能区分局:


  现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重点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基地城市示范重点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好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扶持项目,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实施意见》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实施项目,包括小微企业“个转企”、转型升级、信用建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及商标品牌建设等。


  第三条 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四条 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重点项目根据市两创办和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的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业务补助、考评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按照《实施细则》的资金使用要求,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第五条 市局成立重点项目评审小组,市局分管领导和企业监管处(小微办)、行政审批处、餐饮管理处、信用办、商标处主要负责人为评审小组成员。


  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对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市局小微办负责与市两创办和财政部门的联络协调。


  第六条 《实施细则》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项目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1500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00元。对符合条件办理“个转企”登记的企业,并被评为宁波市年度“个转企”创业之星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对被评为餐饮行业创业之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万元奖励;对被评为成长之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对被认定为“宁波市信用示范小微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


  (四)支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按一年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实际计取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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