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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展会目录及扶持政策的通知

2017-05-0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相关组展单位:


  为进一步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4号)精神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2016〕51号)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2017年度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工作的重点和方向经研究,现将给予支持的2017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展会目录(附件1)子以公布,其中:境外自办类展会5个,境内重点类展会8个,公共布展类展会10个,境外重点类展会建议目录由市商务委另行下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分类


    按照重要性原则,我市商务系统展会分为境外自办类展会境外重点类展会、境内重点类展会、公共布展类展会四种类型。


  (一)境外自办类展会是指由市商务委根据开拓国际市场总体布局需要,主动在境外举办有一定规模的境外重点专业展览会;


  (二)境外重点类展会是指与我市产业结构紧密结合、有定规模的境外重点专业展览会;


  (三)境内重点类展会是指与我市产业结构紧密结合、有定规模的境内重点专业展览会;


  (四)公共布展类展会是指与我市重要经贸活动有互动往来和置换合作,不便于标摊参展而采取整体性布展,有利于宣传推介宁波城市形象和产业特点的境内外综合或专业展览会。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境外自办类展会参展资助。单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展位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非标准展位按单个标准展位面积折算,每个参展企业在同一展会中申请资助的展位数不得超过4个标准展位或36平方米光地。


  (二)境外重点类展会参展资助,由各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参考市商务委发布的境外重点类展会建议目录,结合当地工作重点和产业特点,自行确定展会资助目录、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并组织实施市财政通过因素法分配对区县(市)参展工作给子支持,因素法分配下达的参展资助资金由各地结合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因素法分配资金额度主要根据各地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企业家数、出展资助实际兑现金额三个因素按照30%、30%、40%的比重确定。


  (三)境内重点类展会参展资助,单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非标准展位按单个标准展位面积折算。每个参展企业在同一展会中申请资助的展位数不得超过4个标准展位或36平方米光地。


  (四)公共布展项目。对于列入年度公共布展类展会目录的公共布展项目,由市商务委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及项目金额(包括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和宣传费等)确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个项目购买服务金额最高不超过20企业已享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等参展资助的境外自办类展会、境内重点类展会参展项目市财政不予重复支持。


  三、支持条件


  (一)申请境外自办类展会和境内重点类展会参展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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