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表彰一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由省政府设立。
第三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每2年评审和表彰1次。其中,重大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优秀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第四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设立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路领导小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评审办设在省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决定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重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表决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提请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审定;
(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专业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折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受理工作,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五)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考核、监督;
(七)向评委会报告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
(八)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
(十)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对象为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下统称各类组织)。
第九条奖励范围为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3.组织制(修)订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4.制(修)订和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主导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为主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标准为:
(一)重大贡献奖:
1.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填补标准空白或者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2.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3.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组织或者推动实施标准化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组织或者推动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率先取得重大突破并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二)优秀贡献奖
1.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填补标准空白或者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较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