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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宁波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2-1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宁波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0日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创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先、自律规范的社会组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化原则。围绕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坚持法治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地方立法,明确脱钩后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规范运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按照非营利原则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坚持服务引导原则。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推动服务重心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市场。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试点推进原则。开展脱钩工作试点,设置必要的过渡期,通过试点经验探索,完善措施,逐步推开。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实施方案,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


  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一栏调整为“直接登记”,其成立、变更、注销、年检年报等登记管理事项不再出具原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行业指导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


  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2017年底前按规定必须清理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管理体系,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14号)执行,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的党组织要主动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做好对接,确保党建工作脱钩不脱管。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按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事项按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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