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宁波市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并购是指境内机构直接通过收购股权、参股等方式取得境外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大市范围内有境外并购实际需求但尚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或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及其所属外汇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辖内企业境外并购事项的外汇登记、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五条 投资主体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或证书之前,可直接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并购外汇登记手续。
第六条 投资主体办理境外并购外汇登记,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并购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见附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境外并购项目真实性证明材料。
境外并购项目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外并购项目介绍(或可行性报告)、境外并购协议(意向书或备忘录)。以上(二)、(三)项材料需审核原件,留存加盖投资主体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并购外汇登记(实际登记于“ODI前期费用登记”模块),并向投资主体发放“业务登记凭证”。投资主体凭“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登记金额内并购资金的汇出手续。
第八条 投资主体如调整已登记的境外并购金额,应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材料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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