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中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0日
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的要求,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中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高专利创造与运用水平,加强专利保护与管理,提升专利服务能力。
各区县(市)资助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包括:各地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系数、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因素、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因素、国家级及省级专利奖资助因素、专利示范及优势企业资助因素、贯标认证企业资助因素及其他因素等。
按因素法分配确定的各地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为:
年度某地资金分配额=K?(专利授权资助金额+专利奖励及企业培育资助金额+专利服务及维权资助金额)
其中:K---某地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系数(根据某地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率核定,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系数为1.05;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系数为1;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系数为0.95)。
某地的专利授权资助金额、专利奖励及企业培育资助金额、专利服务及维权资助金额,根据其占全市数量的比例,按资助标准进行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注册或者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对我市获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予以资助。
第五条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地址和专利授权地址必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享受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第七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不超过0.6万元;非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不超过0.3万元;
(二)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
(三)个人、企事业单位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
1.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
2.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每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个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专利奖励及企业培育资助
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
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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