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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1-0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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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4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五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储备品种和规模,腌制加工用盐重点地区应当建立腌制用盐政府储备,确保本地食盐市场秩序稳定。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六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月均小包装食盐消费量的1.5倍。


  第七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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