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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推进办、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国制造2025”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14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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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规范“一事一议”项目认定程序和管理,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中国制造2025”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4日


                       宁波市“中国制造2025”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精神,为规范“一事一议”项目认定程序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项目,是指新引进符合“3511”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重大项目,以及“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 新引进的重大项目由项目落户地所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或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洽谈。对项目引进落户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市级层面政策支持的,可申报“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且应符合以下申报范围及条件:


  1.总部、区域中心类项目:新引进的世界500强(福布斯排名)、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和央企等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项目。


  2.产业投资类项目:新引进的事关全市产业发展全局的产业链龙头项目和属于产业“补链”、“延链”、“强链”等对我市产业整体水平提升和产业链完善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特别重大类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含);传统优势产业项目总投资在20亿元以上(含),其中绿色石化产业链龙头项目总投资在100亿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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