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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监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2-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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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为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你公司健康发展,推动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全市融资担保行业的“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7〕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担保公司”)每年度的经营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条 对再担保公司经营绩效考核评价坚持政策导向、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并举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余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体系建设(15分)、业务规模(30分)、风险控制(20分)、银担合作(15分)和内部管理(20分),总标准分100分。另设加分项目2项:再担保、融资担保产品开发(最高加5分)、代偿基金运作(最高加5分)。各项考核评价内容下设相应指标及权重,年度考核评价得分最高不超过120分。2017年度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工投集团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再担保公司进行年度经营绩效考核评价。


  (一)年度经营绩效考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年一定,由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并发文下达,其中成本费用预算由市再担保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制定上报后确认。2017年成本费用预算按市工投集团2017年预算小组第七次会议纪要确定金额执行。


  (二)考核年度内因客观因素引起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经营绩效考评目标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三)年度终了,再担保公司根据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开展考核自评,自评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报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再担保公司自评材料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考评工作原则上于3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经营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再担保公司负责人薪酬、市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八条 按本办法考核确定的薪酬为再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最高薪酬。再担保公司负责人的薪酬按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最高薪酬乘以各自薪酬分配系数确定。其中,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按0.6-0.8确定。


  薪酬分配系数依据再担保公司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工作贡献等因素,由再担保公司合理拉开差距,按照内部管理程序确定后,报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再担保公司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计薪基数×2


  计薪基数由考核领导小组核定。2017年度计薪基数暂定为9万元。


  (二)绩效年薪=基本年薪×考核评价系数


  考核评价系数=年度考核评价得分/100  


  再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月度薪酬按每月2.1万元发放,年度考核结束后,扣除已发放的月度薪酬,剩余部分一次性补发。


  (三)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得分情况确定。任期考核评价得分根据任期内3次年度考核评价得分加权计算,权重分别为30%、30%、40%。


  任期考核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任期激励收入=6万元×任期考核评价得分÷100。


  任期考核评价得分低于90分的无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原则上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3年内按4:3:3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条 再担保公司负责人出现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或公司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不安定事故、生态环境保护事件等,直接责任人不得发放绩效年薪,相关负责人酌情扣减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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