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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7年宁波市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8-0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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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全市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夯实总量减排和污染源监管工作基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32号)、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环发〔2017〕14号)、《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监发〔2017〕9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宁波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甬环发〔2017〕4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2017年宁波市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2017年8月1日

 

2017年宁波市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2017年全市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任务,确保年度监测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测范围


??《2017年宁波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表1至7。


??二、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重金属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在企业车间(车间处理设施)废气和废水排口(或废水分质分流处理设施排口)以及总排口、雨水排放口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自动监测系统,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比对监测。


??三、监测项目


??(一)废水重点监控企业


??1.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纳入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3.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特征污染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686号)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特征污染物梳理结果,开展特征污染物监测。


??(二)废气重点监控企业


??1.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纳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三)污水处理厂


??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中表1和表2规定的19项指标为必测项目,其中烷基汞每季度监测一次,表3项目根据实际选测)。


??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必须包括pH值、悬浮物、色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9项指标;接纳混合工业废水按照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相应监测项目。


??3.污水处理厂均需开展废水流量监测。


??4.接纳废水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开展相关指标监测。


??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相关要求确定抽测项目(一般包括处理设施出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7项指标)。


??(四)涉重金属企业


??1.废水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包括废水流量。


??2.废气及无组织排放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包括废气集中式排放口的废气流量。


??(五)自动监测设备


??开展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六)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


??按照该企业排放标准、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按照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标准、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一)废水、废气重点监控企业


??1.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


??2.除四项主要污染物外的其它监测项目(含特征污染物),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频次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监测1次/年;存在监测超标的根据监管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3.每次监测时,污染物排放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其中工业废水监测4到6次,废气监测3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


??(二)污水处理厂


??1.按附表3中的频次和时间开展监测。


??2.每次监测时进水采样至少2次/天,出水至少4次/天,在一天或一个处理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抽测比例不低于15%,日处理能力10-30吨的抽测比例不低于5%。


??(四)涉重金属企业


??1.列入重金属国控和国家规划名单的企业,重金属指标每2月监测1次,其它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一年至少监测1次。


??2.列入重金属省控的企业,重金属指标每季度监测1次,其它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一年至少监测1次。


??(五)自动监测设备


??1.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1次,全年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两次比对监测间隔时间不超过90天。


??2.比对监测不合格的随时通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整改后及时重新比对(验收)监测。


??(六)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


??1.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同时位于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或涉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按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或涉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相应规定频次和项目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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