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鼓励引导交通运输行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研究制订了《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鼓励引导交通运输行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十二五”期间区域性主题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安排的意见》(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和《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减排资金)是指由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和市级交通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节能减排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每年在核定的项目补助总额内,按项目实施进度预拨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经交通运输部考核认定后进行清算。
第四条 市级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节能减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总额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确定,补助资金总量控制在年度预算额度内。
第五条 市交通委负责提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汇总审核申请材料,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初审上报,监督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范围与标准按照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文件明确的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见附件1)执行。
第七条 市级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范围是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文件明确的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实施单位和其他开展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中同类项目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对未列入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的项目实施单位,市级节能减排资金按照其完成的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根据项目产生的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300元给予补助;
(二)根据项目产生的年替代性燃料量按每吨标准油不超过1000元给予补助;
(三)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节能减排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第九条 对列入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并完成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市级节能减排资金按第八条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单个项目当年市级节能减排资金补助和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企事业单位当年市级节能减排资金补助和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已获得市财政资金(含交通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安排市级节能减排资金补助和奖励。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交通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部省市统一部署、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实施方案等确定的主要任务、重点支撑项目实施计划,每年组织一次节能减排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节能减排资金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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