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0日
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着力强主体、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优保障,进一步推进内外贸转型升级,全面促进商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及用途。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贸流通和外经贸发展。
第三条管理职责。商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支持重点制定实施办法,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条使用管理原则。商务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和外经贸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范围
第五条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商贸流通发展,推动消费结构升级。
(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三)支持国际贸易发展,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四)支持招商引资工作,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五)支持开发园区建设,打造对外开放主平台。
(六)支持对外投资合作,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七)支持商务综合服务,优化商务发展环境。重点支持商务人才培训、商务统计监测、商务公共宣传、商务研究规划、商务信息服务、商务重大会展活动及其他商务综合服务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发展项目。
第三章 分配和管理
第七条分配方式。商务资金应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并按照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
(一)因素法分配。
对用于支持普惠性项目、应由县(市)区主导的项目以及有利于县(市)区发挥信息优势和就近管理优势的项目等商务事业发展的部分商务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
因素法分配资金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各地上年度商务指标完成情况、上年度商务资金使用绩效、当年度工作任务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具体分配因素、计算方法及使用管理规定等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年度商务工作重点调整。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1.支持标准化托盘推广及循环使用、城市共同配送、冷链物流、商超企业转型发展、老字号培育、行业标准化建设、特种行业监管、商贸企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建设、餐饮品牌化建设等商贸流通的发展。
2.支持社区邻里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市场体系建设。
3.支持消费结构优化、消费活动促进、消费市场开拓等消费经济的发展。
4.支持月光经济核心区提升、月光经济重点项目建设、特色夜市街区创建、月光经济品牌活动等月光经济的发展。
5.支持农村电商、社区电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电商人才培训、电商展会论坛、商贸电商应用等电子商务的发展。
6.支持参展促销、扩大进口、投保信用保险、市场采购模式试点、招商引贸等国际贸易的发展。
7.支持服务外包离岸业务、服务外包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服务贸易市场开拓、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等服务贸易的发展。
8.支持招商引资大项目引进、招商引资环境改善等利用外资的扩大。
9.支持开发区重点产业招引、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建设等重点开发区域的发展。
(二)竞争性分配。对用于推动商务领域改革和发展的各类试点示范项目方面的部分商务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
竞争性分配资金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商务领域改革和发展推进工作需要,制订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分配到择优确定的试点示范单位。
(三)项目法分配。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以及其他不宜采用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的项目方面的部分商务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市商务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支持范围和第七条确定的分配方式,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定(考评)办法、试点示范方案等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法补助政策
第九条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我市境外自办类展会、境内国际展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助,对重点公共布展项目的投入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政策内容在年度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条加强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和应对。对我市企业参加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争端、贸易投资壁垒、世贸组织争端等贸易救济案件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给予不超过4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对列入我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预警示范点”的单位,经评审合格,分别给予合格示范点、优秀示范点每年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国际贸易摩擦预警示范点认定和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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