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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2-0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2月6日


宁波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在应对国外贸易摩擦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产业安全和企业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商务财〔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以下简称“预警点”),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的,负责承办我市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的行业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组织),本办法所称确认是指针对申请承办预警点的行业组织是否符合承办条件的认定。


  第三条 预警点管理遵循“自愿、公开、规范、绩效”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预警点认定工作,市商务委负责预警点年度考评等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警点财政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及确认


  第五条 市商务委根据我市外贸发展、产业布局和公平贸易工作等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启动预警点设立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已设立预警点的,市级不予重复设立。


  第六条 申请承办预警点的行业组织应具备以下能力和条件:


  (一)在宁波市登记注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在所属行业具有代表性;


  (三)具备完善的工作机构、专职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地;


  (四)具有对外贸易预警工作信息网络、网站;


  (五)具有做好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的相关能力。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按照申报通知规定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要求设立预警点的申请报告,包括:开展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分析情况,做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等贸易摩擦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等说明;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宁波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申报情况表(附件1);


  (四)工作场地、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证明材料;


  (五)预警工作信息网络、网站证明材料;


  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按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预警点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设立的预警点及承办的行业组织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发文确认。

 

第三章 年度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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