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现将《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2月13日
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企业重视出口产品质量的良好氛围,促进宁波出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增强我市外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4号)精神和《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2016〕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原宁波市出口质量奖,以下简称出口质量优胜企业),是指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在质量基础、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创新、品牌管理等处于全市行业领先地位,对我市出口产品质量进步起到率先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每年认定出口质量优胜企业不超过5家,出口质量优胜提名企业不超过5家。
第四条 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认定工作,由宁波检验检疫局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企业申报出口质量优胜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大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的生产企业;
2.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无质量、安全等事故;
3.企业(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除外)是有效期内的市级以上(含)出口名牌企业;
4.食品农产品企业上年度出口金额应超过1000万美元,其他类型企业应超过200万美元,且上年度企业外贸出口增幅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幅;
5.纳入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申报认定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及以上。
6.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因本企业质量责任而导致的索赔退货和被国外通报调查;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其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获得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申报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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