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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宁波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09-2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在特色产业、支柱产业聚集的区域,通过构建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建设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区域经济竞争力不断增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科学发展区域。作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我市已成功创建慈溪蔬菜、慈溪家电、余姚家电、象山针织服装等4个国家级示范区,以及江北苗木、奉化气动元件、奉化竹木草制品、鄞州服装、象山水产品、宁波童车等6个省级示范区,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示范区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示范区建设,更好地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4〕216号)和《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4〕2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紧紧围绕建设“质优宁波”的工作部署,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推动、企业行动”的出口产品质量共治格局,发挥各县(市)区的产业优势,建设一批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企业质量管理和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功能定位明晰、辐射带动有力的示范区,提升我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服务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二、建设原则


  (一)引领示范原则。示范区应在诚信、质量、品牌、自律等方面对集聚产业以及国家同类产业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分级分步原则。示范区建设实行国家级、省级两级管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开展培育工作。


  (三)共推共建原则。示范区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商务、检验检疫、财政、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发挥企业和行业的自律作用,共同推进建设。


  (四)动态管理原则。示范区创建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考核,确保示范带动作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已获的称号。


  三、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市要按照国际标准,力争建成20个国家级、30个省级示范区,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要创建2至3个示范区。通过示范区建设,提升我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形成区域产业品牌优势;扩大“宁波制造”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形成质量提升、企业受益、产业升级、贸易便利的良好态势。


  四、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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