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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经信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制造、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1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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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和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制造、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


海曙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制造、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制造、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制造、工业信息化应用)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1、自主创新原则。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步伐。


  2、优化升级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标,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附加值高、区域贡献大的优质项目。


  3、分级扶持原则。按照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将区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划分为重点鼓励类和一般鼓励类,分级扶持,带动一批技改项目的实施。


  4、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补助对象。海曙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工业企业和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


  第五条 企业所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制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海曙区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通过核准或备案,列入海曙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2015年1月1日后注册的企业不列入智能制造项目申报范围。


  第六条 开展工业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企业,要求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主要领域、主要环节得到充分有效应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和产业链协同能力显著增强,研发设计创新能力、生产集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大幅度提升。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企业技术改造进行补助。单体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单体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般鼓励类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项目属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补助比例上限提高至10%、补助金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企业税收留区新增部分的6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八条 鼓励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改造试点工作,对列入区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改造试点项目,第一条生产线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万元的补助,第二、三条生产线减半补助,以上补助与技术改造投入补助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为我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或平台服务型软件企业,按照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服务金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鼓励智能装备首台(套)研发应用,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重大技术装备(机器人)首台(套)项目、工厂物联网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鼓励购买应用我区企业生产的首台(套)、机器人等自主创新工业产品,给予年度采购额5%、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一、二、三等级智能新产品,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技术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协同制造和配套合作。对我区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采购区内“四基”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或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基础技术),且年度新增采购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新增采购额5%、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我区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与区内基础配套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的,且年度采购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采购额5%、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创建“机器换人”示范企业,对符合要求的“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励。其中,“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的认定,由区经信部门制定专项办法。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对列入区级以上智能化工厂的给予最高5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区级以上数字化车间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标准,参照宁波市智能制造评判标准(2017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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