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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关于印发宁波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2-2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相关区、县(市)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对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宁波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财政局 宁波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

2017年2月26日

 

宁波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更好发挥粮食风险基金作用,增强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 69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 132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市、区县(市)二级粮食风险基金构成,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制定和实施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粮食部门负责参与制定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协助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支出进行初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财政拨款通知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条 区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纳入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本级和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区县(市)都应设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条 宁波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省财政厅核定。区县(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自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户利息和其他收入等。


  地方自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每年安排数不得低于市财政局核定的规模,其中核定规模数部分应采取年初一次性拨付或按季均衡拨付方式将预算资金及时拨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采取年初一次性拨付的,要在每年2月底前拨入; 采取按季均衡拨付的,要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拨入。


  上级补助资金是上级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粮食专项补助资金。


  专户利息是指粮食风险基金存入农业发展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


  其它收入是指可转入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年结转结余、当年利息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不得抵顶区县(市)每年应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数。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轮换差价亏损和轮换费用补贴;


  (二)订单粮食价外补贴等粮食直补;


  (三)1998 年6 月1日以来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四)其他政策性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经批准销售产生的价差亏损补贴。


  第十三条 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粮食风险基金如有节余,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消化粮食财务挂账;


  (二)超标粮食处置;


  (三)粮油储备库建设和维修改造;


  (四)粮食质检能力建设;


  (五)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六)粮食产销合作;


  (七)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确保粮食安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重点确保本级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不得列支非粮食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并要有相应文件、经批准的支付单据等作为拨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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