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为农服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5日
宁波市为农服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为农服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供销社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基层组织建设改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加强预算管理、审核、拨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精准扶持、动态调整、注重绩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以供销合作社企业为主体的商贸流通、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服务业等涉农项目,经营服务综合体、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等集经营与服务于一体的农村综合性平台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基层供销社的改造升级项目;
(二)供销合作社系统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组建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和设备更新等项目建设;
(三)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造基础设施、农资配送中心建设、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农资网点和庄稼医院建设、农作物测土配方、病虫害统防统治等;
(四)供销合作社系统日用消费品、农产品批发(含农贸)市场新建或改造、展示展销和配送中心建设、直销网点建设、农产品加工以及冷链、物流、检测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建设运营宁波农特产品特色馆、建设运营本地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及服务公共平台、开展本地农特产品线上线下整合营销推广活动、建设运营市级以上(含市级)区域性O2O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和运营农村电子商务孵化园(包括农产品电商公共服务仓等)、开展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孵化等。
(六)各级供销合作社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会、保险互助会、农信担保公司等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建设和服务项目。
(七)供销合作社组织举办具有公益性服务的农资、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会、地方农副产品推介会等。供销合作社组织本地区农副产品参加跨区域展销、产品推介活动等。
(八)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农资庄稼医生技术培训等涉农职业资格培训,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培训等。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为农服务领域重点工作。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其中,对县(市)区为主实施,具有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确实需要扶持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特点和年度工作需要选择和调整分配方式,逐步形成因素分配法为主,项目分配法为辅分配格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专项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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