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2日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2017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7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4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供销社部门预算管理,是用于支持全市规范发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立健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管理。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相关工作文件制订、组织实施(申报、审核及评审等)、项目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加强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范、绩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纳税,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及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应依法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支持范围、分配方式和支付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运营。包括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再生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集散站、回收站点的改造升级和规范经营评比奖励等;
(二)低价值再生资源回收。包括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旧大件家具、废旧塑料(当国际原油价格连续一个月高于80美元/桶时,则废旧塑料不纳入低价值再生资源回收补助范畴);
(三)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营,再生资源行业培训、行业调研、数据统计等其他事项;
(四)省、市文件明确予以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的类型、性质等确定。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对于县(市)区主导实施更方便有效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因素法分配给予县(市)区一定补助。因素法分配资金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各地上年度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当年度工作任务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具体分配因素、权重及使用管理规定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相关年度工作重点调整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本级支出项目,根据年初预算安排额度,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商定细化预算后执行。对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助政策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补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