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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12-2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甬政办发〔2016〕90号)精神和《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0日


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甬政发〔2014〕4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甬政办发〔2016〕90号)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推进污染物减排,加速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根据《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级财政设立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市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VOCs污染治理工作。


  各地要不断加大VOCs污染治理的财政投入,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提高辖区VOCs污染治理水平。


  本办法实施期间,中央(省)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其资金使用方向与本办法一致但未明确具体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统筹进行分配。


  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补助资金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行业治理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提出补助资金细化预算安排建议和分配方案,牵头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审核监督、依法依规下达资金。


  第四条资金使用原则。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一)突出支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支持镇海、北仑、大榭等重点区域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


  (二)突出支持重点企业。重点支持《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甬政办发〔2016〕90号)要求完成治理的12个重点行业中VOCs使用量和排放量大的企业。


  (三)突出支持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重点支持奉化、宁海、象山三个生态保护要求高和财政财力相对较低的地区。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在我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并接受各级环保、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定签订VOCs污染治理整治达标承诺书,提供和报送有关资料。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助。


  第六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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