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宁波海关、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企业) :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6〕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人民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宁波海关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
宁波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6〕92号)文件要求,现结合宁波口岸实际,制定我市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一、试点范围及方式
(一)试点口岸范围:全市海运口岸。
(二)试点进出口货物范围: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
(三)免除费用范围: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对集装箱空箱、箱式货柜车空车和固体废物货物海关查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优惠服务、不发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于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陪同查验以及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相关费用,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查验有问题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不予免除。
(四)查验没有问题的范围: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情形。
(五)对2016年4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对外贸企业已经支付的属于查验没有问题范围应予以免除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予以退还。
(六)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各经营服务单位对海关指定需查验的集装箱货物采取先免收、再按照查验结果结算的方式操作,对查验没有问题货物的外贸企业予以免费。
(七)结算标准
按照“免除费用的结算标准,不得高于试点前实际收费水平”的原则,由市物价局结合不同查验方式,综合考虑经营服务单位设施设备与人工费用投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在充分论证、科学测算基础上确定免除费用以及退费结算标准,详见附件。
二、退费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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