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宁波市快递服务行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邮政管理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4日
宁波市快递服务行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强国”战略部署,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快递业健康快递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9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文件精神,就推进我市快递业快速健康发展,扩大消费需求和服务民生改善,加快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和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宁波市政府关于《宁波市建设“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甬政发〔2017〕57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称快递服务行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协调安排700万元,纳入市服务业及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用于支持我市快递行业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快递行业的创新发展、高成长快递企业培育,促进快递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二)支持现代化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和快递装备更新改造;
(三)支持电商快递产业发展,鼓励快递企业与电商企业构建战略联盟和合作平合;
(四)支持快递企业对接制造业“电商换市”,推进快递企业与制造业企业深入协作、标准对接的服务外包和合作发展新模式推广仓储配送一体化业态;
(五)支持快递企业建设农村、校园快递配送网络,鼓励第方在社区、乡镇建设快递综合服务平台,服务社区,辐射农村;
(六)用于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评审、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等;
(七)加强促进快递行业转型升级相关研究,以购买服务等形式提升行业的安全监管水平,强化以智慧化、信息化为特色的“智慧邮政”管理服务,支持快递企业推进各类网点规范化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夯实发展基础。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获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满一年、依法经营、在宁波市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法人企业、全国性快递企业设在宁波的分支机构(含各快递品牌宁波分拨中心),以及快递综合配送第三方企业。本办法所称第三方配送企业,是指在宁波市注册成立、具有邮件快递经营资质、非加盟或直属于全国及跨省品牌快递公司从事各品牌邮件快件同城代收代派业务的企业(含市邮政公司)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年内应无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信用等不良记录;相关部门确定的申报日前24个月内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警告以上)3起(含)以下(有被停业整顿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取消资格)。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邮政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初审、监管、绩效评估及资金兑现;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安排资金,并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及下达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加强资金使用审核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规范、绩效原则资金分配使用按规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快递发展专项研究。结合全国快递示范城市建设进程,加强快递适应现代“智”造、跨境电商发展及末端综合配送标准化智能化服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向外向下等相关发展方向的研究。
第八条 以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快递企业安检设备配置运行、安全制度执行、场所安全合规等监控监测检查完善市场准入等合规检测,以保障快递服务安全畅通。
第九条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收派件量10000万件以上、业务量同比增长25%以上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年收派件量4500万件以上不满10000万件、业务量同比增长25%以上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年收派件量3500万件以上不满4500万件业务量同比增长25%以上的企业,每家给子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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