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省领导批示精神,从2016年开始,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纳入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统一运作和管理。为进一步加强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我们对原《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3〕27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创新基金对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的作用,积极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省政府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省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跨越式发展,带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布局完善。
第三条 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支持浙江省内具有产业和技术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项目,积极鼓励和配合参股子基金对接国家各类引导基金,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四条 创新基金规模为20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和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转入。
第二章 组织构架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注册资金为3亿元。
第六条 基金公司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受省财政厅委托代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 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 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创新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基金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省金融控股公司、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入和退出进行全面评议。投资决策委会员会由省金融控股公司选派5名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选派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顾问委员会,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顾问委员会由创新基金重点支持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就特定领域组成若干个项目专家小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不得用于股票、企业债券、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也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优质的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每个投资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价。基金公司董事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面评议意见基础上进行项目决策。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参与或退出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项目增加或减少投资份额前,应当先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决策事项需经4名(含)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重大决策事项需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根据项目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聘请临时专家小组对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完善和优化项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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