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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4-1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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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对我市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我市全面建设“名城名都”打下坚实基础。


  二、改进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项目评审立项前移1年,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须从项目库中产生,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预算及调剂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公开公示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岗位设立、工作协议、劳务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日常管理规定。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由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组成。间接费用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社会科学、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30%;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间接费用分配原则和流程。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可参照制定间接费用实施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四)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原渠道收回。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在内部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统筹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三、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学术交流合作管理


  (一)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三)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咨询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咨询费开支标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四)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市财政局要优先审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可追溯。(市财政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五)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档存档备查。已列入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在清单有效期内可以直接采购。认真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市财政局、宁波海关、市国税局负责)


   (六)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学术交流合作管理。高校、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不计入本单位与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市委组织部、市外事办、市财政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四、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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