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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8-3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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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宁波市安监局制定了《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0日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其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工作提供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鼓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执业准则,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除依法应当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的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外,鼓励自主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推进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服务活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七条 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可参考《安全生产服务合同(范本)》(见附件)制订,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服务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和方式;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及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均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免除本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或者通过欺骗、隐瞒、胁迫等方式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


     第八条 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开展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和配合,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相关作业场所,提供相关资料。涉及技术、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申明保密要求,并签订书面保密协议。


    对由政府部门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企业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报送。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关于本单位服务情况的报告,及时协调、督促、解决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督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合同,提供约定的安全生产服务。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安监部门。

 

第三章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与所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等条件。相关法律法规有资质条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不得有租借、转让、挂靠资质证书等行为。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前,应当主动向企业提供本单位相应资质证明。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执业告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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