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及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开展风险管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第四条 风险管控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实现事故预防关口前移。
突出重点、分级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科学辨识、明晰重点,落实责任、分级管控,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全员参与,综合治理。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参与,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的总要求,综合采用政策法规、经济文化、组织管理、工程技术等措施,积极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坚持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加强风险辨识,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消除或减少隐患;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降低事故风险,推进标准化体系规范运行,促进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实施。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通过辨识风险、排查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的闭环管理,并在闭环管理中不断完善、持续改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 鼓励安全生产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和保险机构等参与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风险辨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识别所有可能对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源、影响范围及其潜在后果。重点企业(场所)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从地理区域、自然条件、作业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作业任务、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无遗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区域风险辨识的主要内容为:工业园区布局是否符合安全发展规划,工业园区内高危企业设置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化工企业是否实现进区入园,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是否存在火灾、人员踩踏等重大风险,“低小散”区块是否存在火灾、厂房坍塌等重大风险,交通运输领域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新兴行业(产业)领域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各有关部门风险辨识的主要内容为: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存在的重大风险,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事故所暴露的风险;国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在本行业领域所反映的类似风险。
企业可以采用《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13861)或《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同时参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事故案例、隐患记录,充分考虑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源和性质,对潜在的人、物、环境、管理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分级
第八条 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九条 风险评估根据区域、行业领域、企业风险的不同特点,可采用定性评价、半定量评价、定量评价等相应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 企业风险评估一般通过半定量、定量评价法对各岗位、各班组、各车间辨识评估的风险进行等级认定。通常采用风险判定矩阵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行业风险评估一般通过半定量评价法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辨识出来的风险进行等级认定。
区域风险评估是在企业和行业风险辨识评估的基础上,上升到整个区域的风险评估,整体评估分析本区域风险构成和风险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区域风险辨识和评估,汇总区域内重点企业(场所)风险信息,建立区域重大风险清单和数据库,绘制区域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行业安全风险比较图。
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领域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重大风险数据库。
重点企业一般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企业风险档案和数据库,绘制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作业安全风险比较图。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相应的风险辨识和评估,更新风险数据库:
(一)上级作出重要相关工作部署;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重大调整;
(三)本地或国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业态新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时,企业一般应及时进行相应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三)企业搬迁或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五)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八)行业管理部门有专项工作部署。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针对本区域、行业领域、企业内部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方案,明确管控目标、管控任务、管控要求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重大风险一般应做到“一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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