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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2-15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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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及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开展风险管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第四条 风险管控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实现事故预防关口前移。


  突出重点、分级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科学辨识、明晰重点,落实责任、分级管控,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全员参与,综合治理。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参与,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的总要求,综合采用政策法规、经济文化、组织管理、工程技术等措施,积极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坚持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加强风险辨识,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消除或减少隐患;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降低事故风险,推进标准化体系规范运行,促进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实施。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通过辨识风险、排查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的闭环管理,并在闭环管理中不断完善、持续改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 鼓励安全生产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和保险机构等参与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风险辨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识别所有可能对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源、影响范围及其潜在后果。重点企业(场所)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从地理区域、自然条件、作业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作业任务、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无遗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区域风险辨识的主要内容为:工业园区布局是否符合安全发展规划,工业园区内高危企业设置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化工企业是否实现进区入园,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是否存在火灾、人员踩踏等重大风险,“低小散”区块是否存在火灾、厂房坍塌等重大风险,交通运输领域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新兴行业(产业)领域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各有关部门风险辨识的主要内容为: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存在的重大风险,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事故所暴露的风险;国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在本行业领域所反映的类似风险。


  企业可以采用《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13861)或《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同时参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事故案例、隐患记录,充分考虑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源和性质,对潜在的人、物、环境、管理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分级


  第八条 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九条 风险评估根据区域、行业领域、企业风险的不同特点,可采用定性评价、半定量评价、定量评价等相应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 企业风险评估一般通过半定量、定量评价法对各岗位、各班组、各车间辨识评估的风险进行等级认定。通常采用风险判定矩阵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行业风险评估一般通过半定量评价法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辨识出来的风险进行等级认定。


  区域风险评估是在企业和行业风险辨识评估的基础上,上升到整个区域的风险评估,整体评估分析本区域风险构成和风险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区域风险辨识和评估,汇总区域内重点企业(场所)风险信息,建立区域重大风险清单和数据库,绘制区域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行业安全风险比较图。


  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领域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重大风险数据库。


  重点企业一般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企业风险档案和数据库,绘制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作业安全风险比较图。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相应的风险辨识和评估,更新风险数据库:


  (一)上级作出重要相关工作部署;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重大调整;


  (三)本地或国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业态新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时,企业一般应及时进行相应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三)企业搬迁或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五)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八)行业管理部门有专项工作部署。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针对本区域、行业领域、企业内部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方案,明确管控目标、管控任务、管控要求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重大风险一般应做到“一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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